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Planning Committee of China Wisdom Engineering Association),本委员会是由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地方策划行业组织、企业等具有较高的策划理论基础或丰富的策划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授讲师、中高层领导、专业策划人才以及积极支持策划事业发展的有志之士自愿组成,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依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规定,经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批准通过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策划行业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社会组织,是推动和规范我国策划行业健康、高效发展,并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合法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使命与工作任务,做好委员发展,加强委员管理,根据民政部和《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策划专业委员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总会章程和总会赋予本会的职能、任务,依法开展服务委员、服务企事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提升我国策划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为宗旨。
第四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使命:
整合策划行业资源,开展策划调查研究;制定策划行业标准,规范策划行业行为;培养策划行业人才,提高策划综合能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宣传举荐推广,扩大委员品牌形象;反映委员合理诉求,维护委员合法权益;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组织责任;促进我国策划行业规范、高效发展,为振兴我国人才、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锐时代大厦(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锐时代大厦)。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一)向委员和委员单位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策划科学技术知识的推广普及,提高全民策划意识;
(二)发挥委员会策划专家的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对策划行业展开调查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和制定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提出有利于策划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经济繁荣和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技能等级标准和有关部委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和发展需求,参照国际惯例,组织制定策划机构星级评定、策划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策划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策划职务评价、策划评审专家评聘管理、策划调研考察规则、策划方案评审规则、策划成果评定标准、策划收费标准、项目策划规范等策划行业标准、策划行业规范、策划职业准则,提升策划行业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我国策划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制定策划行业自律公约,规范策划机构、策划人才行业行为。倡导委员和策划行业从业人员增强政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自律意识,推进策划人才和策划行业整体素质建设,促进策划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策划机构星级评价以及策划师专业技术人才,策划总监、策划经理策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培训和策划能力等级评价,通过专业系统策划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使策划人才掌握策划基础知识、工作流程、策划方法。为我国培养一批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策划理论水平和实战策划能力的卓越策划师人才和策划管理人才队伍;
(六)在党委政府、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委员搭建政策、人才、技术、信息、金融、项目、策划、法律等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和拓展委员与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对接和交流合作;
(七)针对委员关心的热点、难点及新问题和需求,组织举办政策趋势分析会、策划学术交流会、策划论坛、策划经验交流会、策划研讨会、评审鉴定会、策划成果展览、委员互访交流会等活动;
(八)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策划类图书、刊物、培训教材、音像制品,建立策划人才网络媒体,加强对委员的典型挖掘、选树、培养、举荐、表彰、宣传,弘扬策划人才创新创业精神、奉献精神和爱党爱国情怀等先进事迹,弘扬策划人才智慧创新精神,努力为委员提供良好的品牌宣传推广平台,提高委员个人品牌和企业品牌美誉度、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九)组织协调策划相关行业组织、策划机构、策划人才和委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策划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策划智慧;
(十)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院校的委托,参与政策标准制定、课题研究、市场调研、信息咨询、项目论证、项目策划、策划评审、企业内训等工作。
(十一)完成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发展与管理
第七条 本会委员分为团体委员、单位委员、个人委员、荣誉委员。
第八条 凡承认和拥护并遵守本会管理办法,诚实守信,自愿履行委员权利和义务,执行本会决议,能够积极支持、参与、配合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单位或本人在区域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美誉度、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委员;
(一)团体委员单位:
在省市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策划相关行业社团组织;
(二)单位委员:
具有合法的社会地位,与策划行业相关的国内院校、学术机构、企业。
(三)个人委员:
1.从事策划相关政策制定、策划研究、策划教学、策划管理、策划宣传、策划实践等策划服务的中高层领导和策划专业人士;
2.积极关心、支持、热爱策划事业的社会有志人士;
3.关心本会发展,为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 委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提出建议;
(三)经本会执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发给委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策划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策划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行业指导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参加策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策划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五)有参加策划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交流会、展示会、研讨会等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会主办的会议,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各项规定;
(三)积极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六)做好委员发展和服务工作,完成策划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委员信息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交相关书面变更说明,以便本会进行及时更新。
1.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职务及联系方式;
2.单位委员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单位委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4.本会或委员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加入策划专业委员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被进行刑事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二)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企业管理能力差、经济效益低、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在入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严重违反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损害策划专业委员会声誉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级划分:
(一)本会设立荣誉级别:荣誉主席(本会中的最高荣誉职务级别)、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执委、名誉委员;
(二)本会个人委员职务级别分为: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本会个人委员级别分为:常务委员、执委、委员、候补委员;
(四)本会团体委员和单位委员级别分为副主席单位、常务委员单位、执委单位、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人才优先考虑: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领导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或者为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委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和监事长、监事、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执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随时召开,特殊情况采用视频直播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经总会授权批准)、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执委、监事、监事长;
(三)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执委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等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执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委员管理办法,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总会批准。
第十九条 委员代表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或委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委员大会(或者委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通过并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代表大会选举执委,组成执委会。执委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委员代表大会,制定委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向委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执委或常务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表决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的任免;
(八)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是执委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委会闭会期间,代行执委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或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执委会决议或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的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本会可视情况增补委员或领导职务。
(一)增补的常务委员应经执委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委员应经下一次执委会确认。
(二)增补的执委、监事需经常务委员选举;
(三)增补的委员由秘书长审核、主席批准。
(四)策划专业委员会荣誉主席、名誉主席的聘任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2人以上推荐提名,由主席办公会和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策划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的聘任,本委员会3名以上成员联名举荐,报秘书处考察,由主席办公会和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委或常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素质高、能力强,能够热心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发展,具有行业代表性;(二)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单位执委须在所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近二年经营业绩相对优秀,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记录。
第二十七条 单位执委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执委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报本会备案。该执委同时为常务委员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执委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执委会(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
(四)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主动配合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
(二)提名荣誉主席、名誉主席、专家顾问和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领导人选;
(三)决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做好与总会和有关组织的交流对接;
(九)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委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委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委员或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为社会发展或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本会策划专业委员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或推荐给有关部门:
(一)口头或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利用媒体和会议进行公开表彰;
(四)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由相关组织或本会授予荣誉称号;
(五)策划专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上述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委员或工作人员,策划专业委员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委员资格,解除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等自律惩戒: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总会章程或《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之一的;(二)未经策划专业委员会批准,擅自以策划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论坛、展览、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等有关政治、经济、商务活动的;
(三) 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 违反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 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的;
(八) 有损于本会或策划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
(十)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策划专业委员会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书面检查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委员及相关人员对策划专业委员会做出的自律惩戒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策划专业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建立委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通过有关单位和本会受到奖惩的委员或相关人员,将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委员被取消委员资格或职务的,本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对于深刻反思,并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执委会或常务委员会特别批准的可以从新申请入会和履职。
第三十七条 委员退会、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