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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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关于《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国家标准委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化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文件精神,推动智慧工程领域相关标准有效供给,加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科学化、优质化、体系化、品牌化建设,提高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研究会秘书处对《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27日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满足市场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关于《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委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化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科学化、优质化、体系化、品牌化建设,提高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发挥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或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等单位委托,以研究会为平台,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制定,并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组织审查、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申报、立项、起草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要以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为目标,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团体标准要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的要求,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实效原则,在研究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三)团体标准中涉及的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本通用方面的内容要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市场迫切需求,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标准研究与制定;
(五)在标准编制和评审中应吸纳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育、科研、经营、管理、建设、消费、测评、认证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六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细致分析、科学实验、详细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经济合理。将先进适用的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标准的制定水平。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依托秘书处成立“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领导和全面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会团体标准年度制订计划;
(二)组织起草和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统一编制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号;
(四)组织研究会标准的评审和复审工作;
(五)负责研究会标准的备案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组织标准化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推动研究会有关团体标准的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与实施、复审,以及废止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士兼任,具有标准化工作经验或评审资格的人才优先。设主编1人,由研究会秘书长兼任,负责领导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全面领导工作;设副主编2至4人,原则是研究会副会长以上人选兼任,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内容评审,提交主编签发后上交研究会审批;设组员5至9人,在副主编的领导下参加审查、评审相关工作;总干事长1人,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前和发布前文件的形式初审、征求意见、组织评审会议,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经研究会批准通过后进行发布。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进入团体标准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时,应当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定规划及范围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月份向研究会所属分支机构、研究会各部门、会员单位及研究会合作单位征集各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建议,汇总后报研究会批准,并且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团体标准牵头机构和部门。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结合文化教育、科研、经济、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相关领域的技能、技术、产品、经营管理、服务以及信息等方面组织制定的标准项目;
(二)由现行的各类指导、指南、自律规则、技术规范等转化的标准项目;
(三)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具有可行性,并且具有行业推广价值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技术领域或可细化及明确的部分。
第十三条 对于计划外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研究会批准,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四章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申报、标准立项、起草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复审和废止。
第十五条 标准制定发起单位需对当前行业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未来应用的广泛性及现实价值进行充分科学论证,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提案申报
(一)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机构以及会员所在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研究会分支机构以及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
(二)发起单位向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团体标准制订立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电子版申请书一份发到指定邮箱,纸质档打印后需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快递至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三)要求立项的提案申请须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说明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标准状况,项目进度安排,项目经费筹措方案已落实,牵头单位和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
第十七条 标准立项
(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后,应对提交的申请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提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核。
(二)立项评审会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标准化领导小组主编或其授权的副主编主持召开。审查可以采用线下座谈或线上视频会议以及信函的形式,标准立项审查要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获得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票数,方为论证通过。如项目未通过论证,需通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或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论证。
(三)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研究会,研究会对批准的立项项目以研究会文件的形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官网(www.chinawea.org.cn)予以正式立项公示,并下达团体标准制订计划。
第十八条 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小组
(一)标准一经立项,由团体标准申报牵头单位负责成立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参与制定标准的人员中要有该团体标准相关专业的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参加标准的制定工作。小组设立主编一人,执行主编1人,副主编2-3人,编委12-38人。主编负责统筹标准各阶段文件的撰写、修改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可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官网(www.chinawea.org.cn)等媒体上刊登征集该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三)团体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
2.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品牌影响力;
3.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法律法规知识;
4.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九条 起草标准
(一)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按相关要求开展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国内外状况分析,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编写等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0《标准化⼯作指南》、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的编写规则和相关标准规定,多方征集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提交给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三)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情况及对比,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
(四)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当自我声明其撰写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标准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五)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收集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讨论,对标准初稿进行细致修改;
(六)团体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WEA)、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和年代号(XXXX)组成。示例: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发布的第11个团体标准为例:T/WEA 011—2022,如图: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
(一)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形成后,应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给专家组成员,也可以通过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官网、研究会分支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或者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单位及团体标准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个自然日;
(三)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标准起草小组归纳整理,起草工作小组应对征求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四)征求意见稿修改完毕后,标准起草小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并提交到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
(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用函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线上或线下)。审查组成员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审查工作。审查组人数不少于5人,有效函审专家人数不应少于10人;
(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会议前10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审查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标准内容是否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
(四)标准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
(五)标准制修订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六)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团体标准自起草之日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其他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审查表决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参与函审的单位或个人。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应当形成标准审查组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会议议题、会议议程、会议内容、投票情况、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并经与会参加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形成的正式审查意见,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研究会审批和存档,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审查结论表以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申请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已经实践验证,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审查。
第三十一条 审查组主编原则上推举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领导或专家担任,由其主持会议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二条 经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提请研究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放标准编号,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研究会根据需要可以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强制性标准,各单位、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均可以向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提出使用申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第六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经费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标准发起单位在共同发起立项时,应就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事项达成一致。经费来源由团体标准的发起单位和参与制定单位及个人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47号文件精神向有关单位申请政府采购服务、资助或自筹;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公益性赞助。
第七章 复审修订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工作,开展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应当经研究会批准,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对于团体标准实施后发现标准确实存在重要问题的,可以及时进行修正。
第四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相应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四十一条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发布或出版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20××年确认有效”字样。
第四十二条 建议转化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参照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相关立项要求执行,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的年代号,并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复审结果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四十四条 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填写《团体标准废止确认单》,报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批准通过后,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3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正式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八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及时向研究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所有,团体标准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负责出版发行。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研究会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评价、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研究会批准获得授权。团体标准的发起单位、起草单位拥有所制定标准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研究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研究会允许省市县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央企、大型国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奖项评选、招投标等工作中,可直接应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