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1号),结合我市实际,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国家、省、市关于稳定经济运行的系列措施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人行衡水中心支行等部门,结合衡水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措施》以稳市场主体为出发点,支持文旅行业市场主体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状况,提升从业者信心,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
2.在支持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措施》提出组织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申报“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全省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地方引领带动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在建或已初步完工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经市级筛选认定后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通过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文旅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建设力度,促进市场有序恢复。
3.在支持打造文化和旅游行业龙头标杆方面有哪些举措?
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奖代补”资金:一是对新获评的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二是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国家4C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25万元。
我市财政资金支持:一是鼓励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来衡旅游,奖励认定标准按照《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执行。二是对本年度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本年度新评定为四星、三星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积极争取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奖代补”资金,同时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支持文旅企业开展示范创建和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级评定等,带动实现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4.如何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
一是实施责任保险专项补贴,对在我市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共保体保险公司购买责任险的旅行社,经市级审核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以补贴方式据实全额返还2022-2023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费用。
二是对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暂退比例为100%。新设立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三是加快推进旅行社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切实减轻旅行社负担。
5.如何支持文创企业发展?
一是2022年对省市重点文创运营服务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根据平台企业文创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营销、品牌策划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二是2022年对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购物店进行支持,根据商品种类、商品品质、产品特色、经营状况、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通过积极指导我市文创单位和企业开展示范创建,不断提高文创和旅游商品质量,争取省级资金支持,推动文创产业做大做强。
6.在支持旅行社、星级酒店等企业拓展业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二是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引导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文旅市场主体拓展经营范围,不断为文化和旅游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消除障碍,促进文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7.如何发挥金融赋能作用,积极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难关?
一是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旅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文旅企业融资便利性。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旅专项业务部门或文旅支行,加强对文旅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8.在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
三是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保障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需求。